高小娜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变更抚养权,并将保管小孩子的村民分配款的行为合法化
来源:高小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量:882

成功代理变更抚养权,并将保管小孩子的村民分配款的行为合法化

 

案情介绍:

女方与男方共生育两个女儿,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实际上小女儿一直是由男方直接携带抚养的,后因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归谁保管产生争议,女方代理小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男方侵犯小女儿的财产权为理由要求男方返还由男方保管的属于小女儿所有的村民分配款。在律师建议下,男方以小女儿实际由其直接携带抚养为理由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所有。

 

法院观点:

最终关于变更抚养权一案,经原审法院调解,女方同意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所有,但女方无须支付小女儿的抚养费;关于财产损害一案,原审法院认为在小女儿的抚养权未发生变更之前,其财产收益应当由女方行使监管权利,因此判决要求男方返还由其保管的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

律师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在抚养权已经变更的情况下,还要求男方将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交由女方保管是毫无依据的,同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男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包括财产监管权)并不因为离婚或者抚养权的丧失而丧失,因此在律师的建议下,男方就财产损害一案提起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小女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和母亲均为其法定监护人,且该关系不受其父母离婚的影响,因此,男方和女方对小女儿的财产均具有管理和保护职责;同时认为原审判决未考虑诉争款项的性质,仅因为小女儿的抚养权未予变更便简单否定男方对小女儿财产的监管权利不当。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女方代理小女儿提起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观点:

一、小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变更为男方所有为宜

鉴于小女儿已经年满十二周岁,一直随父生活,并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且原告也有抚养能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也为了男方能够更好的抚养小女儿,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所有,更为有利于小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经过诉讼调解,此目的已达到

二、关于在变更抚养权前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由谁保管的问题,

首先,本律师认为男方享有法定的对其小女儿的财产的监管权,因此男方不存在侵犯小女儿财产权的问题

小女儿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作为小女儿的父亲依法对小女儿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法定的监护权并不因为孩子扶养权归一方而丧失,在男方具备法定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在抚养权约定归女方后男方仍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应当对小女儿履行监护职责,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系属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之一,因此男方作为小女儿的监护人之一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小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

其次,本律师认为因为小女儿事实上与男方共同生活,所以由男方对小女儿的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男方与女方离婚时约定小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但在两人离婚后,小女儿事实上一直是由男方直接抚养的,小女儿一直住在男方家里,与男方的家人共同生活,由男方对小女儿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

小女儿系未成年人,因此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只能由小女儿的监护人代领,而在村民分配款发放的时候,女方已经与男方离婚且已携带大女儿离开男方家里,只留下小女儿与男方共同生活。村委会根据小女儿和大女儿的居住情况,将小女儿的分配款划到男方的账户上,而将大女儿的分配款划到女方的账户上,这是切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有利于男方与女方各自对两个女儿的管理、教育和保护,因此本律师认为在小女儿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前后,男方均无须将小女儿的村民分配款转交由女方保管。最终经过两审诉讼,此目的也已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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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小娜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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